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三中队(肥料)
关于开展秋季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强化肥料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为秋收种麦保驾护航,经研究决定,9—10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肥料监管水平和能力
肥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其生产、销售是否严格遵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应当将肥料监管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确保肥料质量安全。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行政不当问责谁”,落实监管责任。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假冒伪劣肥料坑农事件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各县(市)区要利用电视、广播、科技下乡、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肥料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辨别真假肥料的能力和肥料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鼓励农民对伪劣产品进行投诉、举报,营造一个全社会打击假冒伪劣肥料的氛围,杜绝假冒伪劣肥料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
三、突出重点,强化肥料市场监管
各县(市)区在这次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确立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以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为重点,集中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以下六种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外地产品无备案证);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3、有效成份或含量与批准登记的内容不符的;4、转让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5、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6、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肥料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为了确保肥料产品的质量,各县(市)区要加强肥料的源头监管, 对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要逐步建立健全肥料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肥料质量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内,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要依法公开通报。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肥料信用休系。要加强肥料市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各地肥料产品的市场分布、质量优劣、价格波动、销售动态和服务状况,及时预警,防止不合格肥料产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历时两个月。各县(市)区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结合本地情况,抓好工作落实,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石家庄市土壤肥料站将对各县(市)区的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暗访,对执法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三中队(肥料)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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